《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
发布时间:2025-08-11 来源:未知 作者:tfrl
近日,《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为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新的指引和规范。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东莞市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对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背景与目的
挥发性有机物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对空气质量产生直接影响。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VOCs排放量不断增加,成为制约空气质量改善的关键因素。为了有效防治VOCs污染,东莞市结合自身实际,依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条例。其核心目的是通过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等手段,减少VOCs排放,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二、核心定义与适用范围
条例明确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即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同时,对低挥发性有机物也给出了明确标准,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限值的有机化合物,或在使用状态下VOCs含量低于10%。这一定义为后续的监管和治理工作提供了清晰的依据。适用范围涵盖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VOCs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确保了条例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三、立法原则与职责分工
条例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强调从源头减少VOCs排放,通过综合措施进行治理,并明确责任主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在职责分工方面,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理委员会也承担相应职责。这种多层次、多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有助于形成合力,推动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重点管控措施
(一)原材料和产品标准
条例要求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有VOCs的原材料和产品,其VOCs含量必须符合相应限值标准。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不符合标准的行为。同时,鼓励优先使用低(无)VOCs的原材料和产品,从源头上减少VOCs的产生。
(二)工业园区管理
重点工业园区名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园区管理机构需完善监测监控设施,设置监测站点,有效监控VOCs排放。这种集中管理的方式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实现园区内VOCs排放的有效控制。
(三)共性工厂建设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推进共性工厂建设,引导重点行业项目入驻,实现集中生产、管理和治污。共性工厂模式不仅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还能通过集中治理降低VOCs排放,是一种高效、集约的新型生产运营模式。
(四)排污单位分类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需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如错峰生产、限产等。这种分类管理方式有助于精准施策,确保重点排污单位的减排效果。
(五)排放监测与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和自行监测监管。排污单位需规范设置监测平台和监测孔,按照要求进行监测并保存数据,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通过严格的监测和数据管理,确保VOCs排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公众参与与第三方治理
条例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VOCs污染防治工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减排,推动行业自律和技术研发。同时,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综合治理,通过公开污染治理信息,促进市场规范化发展。公众参与和第三方治理的引入,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六、法律责任与施行日期
条例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将依照国家和省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这种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为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虽然具体的施行日期尚未明确,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东莞市的VOCs污染防治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七、总结
《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为东莞市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框架。通过明确的定义、清晰的职责分工、严格的管控措施以及公众参与和第三方治理的引入,条例有望有效减少VOCs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我们期待这一条例的正式实施,为东莞市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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